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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积极运用建设债券、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筹集资金。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努力拓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

  (四)服务支撑体系建设

  按照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规范化的要求,推进生物产业服务机构的产业化发展。在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区,形成生物产业发展的综合服务中心。重点支持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咨询机构、技术交易及产权交易机构、资本运营中介机构等智力型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发展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技术标准体系、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体系。建立高新技术专家咨询队伍,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诊断;发展技术经纪事务;建立和完善系统反映生物产业发展状况的统计指标和评价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的生物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省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产业发展重点,加大对生物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调整改善政策环境。加强生物产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重视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加强产业发展、技术研究开发、生物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协调各方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形成推进青海省生物产业发展的合力。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生物产业发展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加大对生物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的投入,省级科技专项资金要对重要生物技术产品研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生物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生物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土地供应、政府采购等要对生物产业予以倾斜。

  (三)加强技术经济合作力度。围绕生物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政府间的科技合作,为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人才创造条件。筛选生物产业发展中重大技术开发项目、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开展国际合作攻关。以项目为纽带,积极推进优势生物技术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科学合作项目。进一步拓宽国际民间合作渠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对部分影响大、促进作用强的科技合作和交流项目,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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