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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200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9〕20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九年十月)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省各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建立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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