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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工作目标:2009年,制定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办法,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

  任务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政府补助和服务收费补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方式补助,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财政补助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

  (十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工作目标:2009年,选择环青海湖三州(海西、海北、海南)开展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率试点,2010年逐步扩大,到2011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财政补偿到位的同时实行药品零加成销售。

  任务措施: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取消的原则,在落实政府补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实行药事服务费的前提下,逐步取消政府举办的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加成率,切实改变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补偿机制。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力推广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城乡居民提供低成本服务。乡镇卫生院实行固定服务和流动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深入村社牧点开展巡回医疗,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可得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全面建立家庭医生责任制,推动从疾病管理模式向健康管理和健康服务方式的转变,积极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综合性、连续性的“六位一体”服务。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基层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起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制定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办法,对长期扎根基层的优秀医务人员定期表彰奖励。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标准,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适当放宽长期在牧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执业医师资格准入条件,稳定艰苦地区卫生队伍,充分调动和保护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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