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青政〔2009〕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工作方案(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09〕13号)精神,充分体现注重长远发展与近期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现结合省情,就2009年至2011年,全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五项重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工作目标: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以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为目标。2011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8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巩固在95%以上。
任务措施:三年内,将全省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可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各级财政对其参保给予适当补助。将在校大中专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各级政府对符合《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