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2 定点医院做好病人收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和院内感染控制。
3.2.1.3 各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开展社区防控工作,密切关注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健康状况,对具有发热、流感样病例症状者要及时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其转运至定点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对不能排除甲型 H1N1流感的患者要采集呼吸道标本,送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3.2.1.4 全盟各定点医院要确保转运急救车辆 24小时待命。转运急救车辆应配备相应个人防护、消毒药械等物品,并做好内部人员培训工作。转运车辆由卫生行政部门调度。
3.2.1.5 盟卫生局加强与教育、交通、旅游、外事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机制,每日通报信息,及时掌握毗邻地区甲型 H1N1流感疫情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防控措施。
3.2.1.6 宣传部门协同卫生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引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甲型 H1N1流感可防、可控、可治宣传,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3.2.2 Ⅲ级 -Ⅰ级应急反应阶段在Ⅳ级预警阶段采取的防控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3.2.2.1 卫生部门采取以下防控和救治措施:
(1)加强预检分诊。全盟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强化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医学观察病例或疑似病例及时进行隔离、报告和治疗,并采集样本送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2)强化病例报告。发现首例本地确诊病例,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报告。盟卫生局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报告盟领导小组,同时派出专家组指导开展各项防控工作。(3)加强病人的隔离、治疗。盟卫生局根据甲型 H1N1流感流行情况,及时启用定点医院,提高收治能力。根据医疗资源的承受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治疗。不具备救治重症病人能力的旗级定点医院要及时将病人转运至盟级定点医院,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4)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小时内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临床表现等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涉及其它地区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密切接触者隔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甲型 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实施。(5)根据甲型 H1N1流感疫情规模扩大和蔓延情况,提出以下预防控制建议:减少公共娱乐活动;限制公众聚会活动;发布旅游劝告;加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消毒措施;加强对学生、外来流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预防控制。必要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议采取停课、停工、检疫、封锁等紧急控制性措施。(6)根据疫情防治需要,必要时盟卫生局整合全盟医疗防疫队伍协助疫情发生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视疫情发展情况增设隔离床位数和定点医院数。(7)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检分诊、疫情报告等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消毒隔离、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及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