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小额保险产品试点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农村风险保障体系,进一步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促使保险业更有效地服务“三农”,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农村小额保险产品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小额保险产品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小额保险是为处于贫困线上下的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一种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障高,条款浅显易懂,流程相对简单(核保、理赔)等特点。保障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的生产生活、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障水平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全市开展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对提高农村地区特别是低收入人群保障水平,从根本上解决保险保障供给不足等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是保险业支持“三农”的重要责任和迫切需要。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为“三农”大局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高度重视小额保险试点推广工作,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这项惠农工程。
二、要认真组织好农村小额保险产品试点的推广工作。各级政府在试点工作上要坚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与中国人寿保险各分支机构配合,在全市范围内迅速推广。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督导,重点做好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准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及配套制度,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问题,对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出评价等工作。
三、要积极做好农村小额保险产品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动员会、增发报刊专刊、编发简报或开辟专栏、制作黑板报和墙体广告等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小额保险试点的目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中国保监会的各项重大部署以及农村小额保险试点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形成有利于农村小额保险试点的舆论氛围。
四、要努力做好与中国人寿保险各分支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由于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涉及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且较为敏感,各级政府在试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要结合当地实际,从切实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出发,加强与当地国寿保险分支机构的沟通,具体制定统保方案、措施,共同搞好人员培训,加强信息交流反馈,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