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社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律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并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加强日常有防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社会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社会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安全检查和经消防验收、开业前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要列入停止使用名单,责令停止使用。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列入停产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列入正常消防安全单位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次行政区内各行业所有社会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社会单位的名单在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停止使用的社会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加强停止使用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市、县两级联动整治
市领导组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应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市、县二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社会单位名单每天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并将二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供群众举报。二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三类社会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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