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行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水利设施、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列入清理名单的水利设施、水利企事业单位等,实施清理销号。
2、对列入停产整顿名单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整顿。
3、对证照齐全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并加强安全监管。
各县市区要将本辖区内的所有水利企事业单位、水利工程设施按上述三种类型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水利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县市区要将三类水利企事业单位、水利工程设施的名单在本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列入清理名单的逐一实施清理。对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成有关部门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水利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二级联动分类整治
联合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要吸收分管县市区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市、县二级联动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动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要注意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水利企业、工程设施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清理水利企事业单位和水利设施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清理销号名单的水利企业、设施是否真正清理;是否已达到有关规定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清理名单未真正清理弄虚作假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关闭清理名单之外的水利企业、工程设施,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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