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全市建设系统专项整治的要求,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依法查处了违法建设项目,并通过媒体进行了公示;是否按规定取缔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并进行了公示;手续不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已经停止施工,有关单位是否撤离现场;是否对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是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按规定对合法营运的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管,监管主体是否明确,监管是否到位。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和市政设施运营管理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建筑施工企业、重要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了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监管机构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配足和增强了安全监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运营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迟报、瞒报、不报的情况;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运营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所属企业和单位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和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