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信用担任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关于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长治市关于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8]36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1号)精神,结合长治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组织结构
市县政府要按照“一体两翼三层”的担保体系架构,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以民营担保机构及其它担保机构为两翼,建立健全市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而形成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三级担保机构。目前,我市尚有襄垣、潞城、武乡、高新区4个县(市、区)没有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应抓紧筹建。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民营及其它类型担保机构的创立与发展。
二、扩大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规模
(一)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扩充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市县政府要不断补充和壮大政策性担保注册资本金,建立资本金补充制度。市财鑫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各县(市、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得低于80%。凡注册资本金不达1000万元的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将由市财政收原拨付的资金,并进行统一整合。各县(市、区)要根据财力情况,力争每年按不低于提保机构上年度中小企业实际担保额的1%至5%扩充担保资本金。积极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按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5%至8%拨付风险补贴,并纳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市县政府要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将有关部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用作担保资金。
(二)鼓励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参股。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参股,壮大担保实力。对企业和民间资本参股形成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同档存款利息予以财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