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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对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要列入清理取缔名单,清退出施工现场并依法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要列入停工整顿名单,责令停工整顿,整顿之后要复工的,须经项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列入正常施工企业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市区政府及部门(或建设单位)要将所管理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按上述三种类分类登记造册,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三类施工企业名单在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对列入取缔名单进行非法施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工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符合规定的施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政府及部门联动分类整治
  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县乡村公路、码头、汽车站建设施工安全,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的三类施工企业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施工企业及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及部门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
  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2009.3.16-2009.3.31)
  各县市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要根据省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辖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二)第二阶段: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政府及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全面排查整治(2009.3.31-200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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