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责任制,是否对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一生一世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是否落实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交通基础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施工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政府和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要求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各级各类企业的全面覆盖。
(一)施工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条件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要清退出施工工地。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停工整顿,限期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县市区政府及部门(或建设单位)全面排查整治
在施工企业的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和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及站场建设施工安全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