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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6、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工作机构;是否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员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制度等;工程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在开工前是否报驻地监理办公室批准并落实到位,是否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施工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是否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费用计取和使用。
  7、施工企业的现场办公、生活区与生产区是否相结分开,是否避开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陡坡、沟谷及山洪排泄区域,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对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等危险用品是否定人、定岗、定责任,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易发生火灾的施工部位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8、是否针对桥梁施工、隧道施工、高填深挖施工、水上施工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主要是桥梁施工防支架垮塌、防高空坠落、防基础塌陷、防吊装设备失稳等;隧道施工防坍塌、防涌水突泥、防瓦斯爆炸、防有害气体、防初期支护不及时等;高填深挖施工主要是防边坡坍塌、防高处坠落、防建材打击等;水土施工主要防基础塌陷、防落水、防洪汛等。
  9、是否针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的容易发生的高处坠落、车辆伤害、触电、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放炮等事故制订了防控方案,措施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操作程序是否有针对性;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施是否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是否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二)对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或建设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影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施工企业都列入了取缔名单,并实施了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都列入了停工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工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工整顿的施工企业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监管、业主主导、企业主体、监理监控、参建各方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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