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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和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6、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工作机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员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制度等;是否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虚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政府和行管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对本行政区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水运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取缔名单,并实施了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停业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业户)全面负责中、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是否将水路运输经营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对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水上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水运企业(业户)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镇)人民政府是否配备了乡(镇)船舶安全专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水上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是否落实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装备。
  6、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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