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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3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培训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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