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国税〔2009〕136号通知要求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4号令),从即日起将开展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及其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2008年检工作仍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3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3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