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使用有关发票的通知
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我市出租车实施燃油附加费的通知》(宁价服[2009]177号)规定,从2009年7月 8日零时起,我市出租车在运价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1元/车次。为了配合此文件的贯彻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发票使用通知如下:
一、全市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使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南京市定额发票(B)1元(出租车专用)》,发票单价为1.6元/本。
二、从2009年7月7日起,各出租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江苏省南京市定额发票(B)1元(出租车专用)》。
个别用量较大的出租车公司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
三、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以后,对于使用《江苏省南京市定额发票(B)1元(出租车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江苏省南京市定额发票(B)1元(出租车专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