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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项目稽察):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融资资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稽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并组织、协调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项目稽察相关工作。

  第四条 项目稽察实行分级负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稽察部门主要稽察由国家和自治区本级政府出资,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稽察部门主要稽察由本级政府出资,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本级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县级人民政府稽察部门主要稽察由本级政府出资,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

  上级稽察部门可以将重大建设项目交由下级稽察部门稽察,也可以稽察下级稽察部门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五条 项目稽察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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