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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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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兰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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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居住和使用安全,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危旧房的加固、修缮、改建、拆建等改造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旧房是指城市市区内房屋结构陈旧并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第四条 危旧房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危旧房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监察、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危旧房改造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市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七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危旧房鉴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使用权人、相邻权人;
  (三)房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四)受理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安全鉴定的房屋作出鉴定。
  第九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旧房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房屋,并及时对危旧房进行加固、修缮、改建或拆建,成片或整栋危旧房无法进行加固、修缮或改建的,要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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