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卫审批发〔2009〕6号)
根据《
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
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为加强我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规范如下:
一、统一审批要件
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资料(9个):
1、《许可证申请书》;
2、餐饮服务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房者并提供租房协议;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5、餐饮服务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包括各楼层平面图,食品加工场所放大图,并标注功能间、面积及主要卫生设施位置图);
6、餐饮安全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可列在《许可证申请书》中);
7、关键部位的现场实况和必备卫生设施的数码彩色图片,有条件的按工艺流程顺序摄录的生产场地实景资料;
8、餐饮安全管理组织及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9、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字号)复印件。
二、统一行政许可公示事项
1、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取费用;
2、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3、申请书示范文本;
4、办理《许可证》的具体流程;
5、办理《许可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
三、进一步明确《餐饮服务许可》的类别项目
(一)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