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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生活区、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工程现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六)公布被监督单位不良安全生产记录及有关责任人名单;
  (七)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
  六、安全监督意见交流及反馈
  安全监督机构在完成监督检查后,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参建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并向项目法人发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意见表》(AJ-05);对于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同时将安全监督检查意见抄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项目法人应在收到安全监督检查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安全监督机构。
  安全监督机构对整改情况有疑问时,应及时安排核查,并在下一次检查时,首先通报其整改和落实情况。
  七、安全评价
  (一)水利工程建设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向安全监督机构填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评价申请书》(AJ-06)、《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安全评估表》(AJ-07),并提供相关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评估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工程总体安全评价,并出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评价意见书》(AJ-08)。
  (二)工程总体安全评价等级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历次检查情况及评价等级为主要依据,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评价结论及历次检查结果是对参建各单位资质管理、信誉评价、安全措施费拨付的重要依据,也是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评审的重要指标,评价结论载入江苏省水利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档案,作为企业的安全业绩证明。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将定期向社会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评价意见书》一式四份,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五)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对工程总体安全评价结论有异议的,三日内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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