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是否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是否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是否正常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到位;
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6、是否编制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并按计划组织演练;
7、是否结合工程施工内容,做好危险源识别、评估与监控防范措施;
8、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情况是否满足要求。起重机械、高压锅炉等特种设备是否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
9、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0、是否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项目费用清单;
12、施工现场“五牌一图”、安全标志、警示标语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饮食卫生保障措施、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
1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安全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
15、是否按要求及时做好安全台帐收集、整理工作。
(四)对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是否满足要求、勘测设计文件签章是否规范、齐全;
2、勘测文件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单位是否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3、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及特殊结构的工程,是否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安全监督措施
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