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申请书》(含AJ-01~03)。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若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为同一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可一并申请。若后续工程的参建单位尚未确定,项目法人可以在申请书工程参建单位一栏中说明,待确定后及时补充有关内容。
(二)安全监督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安全监督申请后应对项目法人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明确项目安全监督组织形式和安全监督人员安排,委派项目安全监督员,包括负责人一名,成员若干。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应有2名以上安全监督员。
(三)安全监督机构自受理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通知书》(AJ-04),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四)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期为自接受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三、安全监督工作要求
(一)工程开工后,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监督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监督工作依据、监督组织形式及人员配备、监督活动安排、监督内容、安全监督意见及其他相关事项,并据此安排安全监督活动。
(二)在监督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安全监督计划的,应当由项目安全监督员及时修改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一般为:
1、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监督机构在受理安全监督申请后,应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勘验,主要包括:了解工程建设概况;检查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施工组织计划中安全保证措施情况;危险源识别、评估、监控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施工单位“三类人员”(A企业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生活区、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布置情况;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警示标语设置情况;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情况等。
经现场勘验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经整改后项目法人应重新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通知书》。
2、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下列工程,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评,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