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水规〔2009〕4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监督分工
由省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检查指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联合承担。针对具体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全监督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