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服务(代办)性收费属代办性质,应遵循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学校、教育管理机构、教师在代办过程中加价牟取私利或私分回扣。学校为学生代办伙食等,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除正常的成本开支外,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更不得巧立名目发放教师奖金福利等。对社会力量在学校举办的后勤服务,学校也应加强管理,并本着让利学生的原则,合理确定服务价格,稳定学校伙食质量。
(四)进一步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要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办学性质和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巩固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成果。对已经清理规范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核检查,严禁假清理、走过场,保证清理质量。省有关部门将在下半年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组织检查。
(五)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在优先发展教育、优化教育结构的重要位置,抓紧制订区域发展规划,完善中小学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推动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逐步缩小校际间的差异。改革高中入学考试和招生制度,使其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各地要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研究提出本地区缓解义务教育择校现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六)深入开展两项“创建”活动
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和教育收费规范高校活动。今年内各县(市、区)都要努力达到规范收费示范县的要求。省辖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创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市。同时要对已命名的示范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巩固成果,不断提高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水平。要以创建教育收费规范高校活动为抓手,继续保持高校收费的总体稳定,切实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
(七)严格禁止高中阶段学校有偿招生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严肃招生纪律严禁在中等学校升学录取中有偿招生的通知》,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收取或支付招生“推荐费”、“介绍费”、进行有偿推荐、有偿招生,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确保高中阶段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全面落实教育收费信访投诉举报重点监控制度,加大教育乱收费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