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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08-2009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和谐校园评选工作的通知

  (五)依法民主治校稳步推进。坚持依法治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尊重师生人格,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完善党委 (民办高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领导、校(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校务公开,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的作用,畅通民主渠道,不断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水平。
  (六)校内安全状况良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法制教育效果明显。建立健全学校应急管理体系,认真落实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校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网络,完善防范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公共卫生和治安状况良好,师生满意率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整治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消除安全隐患。近两年没有发生《江苏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所指Ⅲ级以上责任事件和重大治安案件。
  (七)校园环境优雅整洁。学校校园整体规划科学,环境整洁优美,管理规范有序。重视校园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建设,充分发挥环境育人功能,注重陶冶师生情操。师生用语、用字规范,校园语言环境和谐。重视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加强与学校所在社区、街道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努力形成校内外共建、共享和谐校园的良好氛围。
  在评选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评选时实行“一票否决”。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发生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在当地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学校因管理不善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出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学校在学生管理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出现重大失误和出现严重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学校出现其它与和谐校园称号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评选时间
  江苏省高等学校和谐校园的评选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逢单年举行。
  四、评选程序
  1.学校自评。各高校根据评选标准,在进行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2.专家评审。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到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候选名单。
  3.教育厅审定。经专家评审、考察提出的候选名单,提交省教育厅审定,确定表彰名单,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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