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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08-2009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和谐校园评选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08-2009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和谐校园评选工作的通知
(苏教社政〔2009〕20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推进我省教育事业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深入开展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通知》(苏教社政〔2008〕2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08-2009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和谐校园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等学校。
  二、评选标准
  参见《江苏省高等学校和谐校园评选表彰办法》(附件1)
  三、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1.自评申报。各高校在开展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申报参评。各申报高校须在9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下列书面申报材料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市属高校申报材料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
  (1)2008-2009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和谐校园申报表(附件2);
  (2)2008-2009年度学校和谐校园创建工作自评报告(附原始佐证材料复印件)。自评报告要求条理清晰,文字精练,实事求是,突出学校创建工作的特色和亮点,字数不超过3000字。
  申报工作联系人:陈金龙,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 省教育厅社政处1513室,邮编:  210024,电话:025-83335363,电子邮件:szc1511@163.com。
  2.专家评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进校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候选名单。
  3.教育厅审定。省教育厅对经专家评审、考察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表彰名单,并进行公示。
  4.表彰授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表彰高校,由省教育厅授予“江苏省高等学校和谐校园”称号,并颁发铜牌。
  四、评选工作的有关要求
  1.评选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深入开展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认真考核,严格把关,宁缺勿滥,以确保入选高校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2.评选工作要把学校自查自评、主管部门审核、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申报学校须在向省教育厅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将《江苏省高等学校和谐校园申报公示》(附件3)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全校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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