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中小学生在校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中小学生在校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教办基〔2009〕1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4号),保证学生的休息时间和学生的自由支配时间,鉴于各地对中小学生在校时间的理解和执行的情况不一,最近师生举报反映学校排课违规,要求学生集体上晚自习,要求双休日到校自习等情况较多,经研究,现就中小学生在校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校集中学习时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09〕24号文件规定“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这里的“在校集中学习时间”是指上午、下午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时间。上午,从学校要求非住校生早晨到校的时间与住校生到班的时间(如两个时间不一致,按照最早的起算),至中午放学;下午,从开始上课至放学。上下午两段时间的总和为全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包括晨读、早读、早自习、升国旗、课间休息、大课间、广播操、眼保健操、自习课等。
  中午放学至下午开始上课之间的时间是学生自由支配时间,学校、教师不得要求学生自习、午练、午读等。
  下午放学后,学校可以开放图书馆、体育活动场所等资源让学生自由活动。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或自习。
  凡是以教师个人或学生集体的名义要求学生集中学习的也应视为学校行为。
  2、晚自习时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09〕24号文件规定“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并严禁用来组织文化补习或考试。” 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每课时不超过45分钟,含预备、课间休息时间在内不超过120分钟。晚自习是住校生自己做作业、看书的时间,不得进行上课、考试、评卷等教学活动。
  原则上非住校生不到学校上晚自习。学校、教师也不得对非住校生提出参加晚自习的要求,更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写申请要求参加晚自习。对极个别家庭确有困难、无法在家自修的学生,如果学生和家长自愿共同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经专门核实,可以批准其到校上晚自习。晚自习后学校必须确保学生安全回家。学校也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非住校生住校。
  3、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时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09〕24号文件规定“严禁中小学组织任何年级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时间都应是学生自由支配时间,学校、教师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到校、留校、返校、上课、补习、自习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