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加大税费、信贷、金融、规费等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一)落实个人购买、销售、转让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以上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二)放宽相关购房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10年提高到20年。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
凡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结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两种住房贷款的优势,逐步探索实施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住房组合贷款。
(三)规范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的规定,严禁越权出台或变相出台加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的收费政策。除省以上授权由市政府以及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调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其他出台的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一律不得作为收费依据,已经收取费用的要立即纠正,并退还多收费款。
对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认真抓好国家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探索建立“一费制”缴费模式,减少收费环节和手续。对乱收费、乱加价行为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