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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九日

滨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者(以下称转让方)将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法律、法规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和企业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坚持依法操作的原则;遵循等价有偿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坚持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或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滨州办事处公开进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须报经省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县(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的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其他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对各县(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备案管理;(三)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监缴管理工作;(四)对全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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