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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此前已签订合同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
  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财政局、滨州银监分局、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各县(区)政府共同开展。各级教育、财政、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各级教育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督促有关学校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根据生源情况,将省下达我市的助学贷款控制限额落实到县(区)。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及时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及有关高校进行沟通,认真核对助学贷款相关信息,确保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准确、及时支付。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在省下达的助学贷款控制限额内,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各县(区)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关于“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
  各县(区)相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市属高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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