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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除按有关规定落实备案制度外,其事故调查报告连同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应在事故批复后一个月内逐级报送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29.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30.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化工园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机构,要配备与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相适应的机构人员;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31.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探索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每年进行充实调整,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3.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级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调、指挥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34.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上级安监部门要指导、协调下级安监部门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能的作用,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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