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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加强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公安部门要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审查意见纳入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查程序。安监部门要将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情况通报公安部门。
  10.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对检查发现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12.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09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
  13.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41条禁令,要将有关内容在相应的作业场所张贴、悬挂,在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用41条禁令规范企业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要借鉴航空企业、煤矿企业推行的“手指口述”管理法,运用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等一系列行为,对工作过程每一道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要领进行确认,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减少操作失误,确保安全生产。
  14.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将责任落实到生产一线,持续开展企业“零违章、零隐患、零事故”活动,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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