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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强力推进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安装安全自动控制或安全连锁报警装置。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必须安装安全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工艺简单的单一装置,在完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联锁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配齐安全阀、防爆膜等紧急泄压装置外,还应安装紧急停车系统。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辖区涉及危险工艺所有企业的自动化改造工作计划,采取强力措施,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加氢反应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2009年底前全市所有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和高危险化工储存装置,必须实现生产过程中危险环节关键操作的自动化控制,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8.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级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否则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从严审批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除利用当地资源优势、采用先进生产工艺装备并能够实现氯气平衡的烧碱项目外的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使用危险工艺和大中型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方案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炼油、氯碱、氮肥等危险程度较高的化工建设项目要聘请省政府安委会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安全审查。
  9.严格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建立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依法按时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完成后一个月内报市安监局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落实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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