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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滨州”的总体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人人都享受安全、人人都享受健康”的基本原则,弘扬“所有类别的伤害预防”理念,通过资源整合,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参与,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办镇统筹、部门协作、全员参与、共筑共建”的工作机制,建设安全社区,降低伤害,努力创造社会安定、人民安康、安全宜居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广泛宣传安全社区的理念,营造全民关注、全员参与安全的氛围,完善社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健全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逐步提高社区安全促进和伤害预防水平。到2010年底,建成市级安全社区20个以上;到2011年,各县(区)、滨州经济开发区有符合国家《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标准的国家级安全社区。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创建活动。
  三、工作标准
  依据《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等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安全社区”工作标准:
  (一)有组织机构:有一个负责安全促进的跨部门合作组织机构。
  (二)有预防计划:有长期、持续,能覆盖不同性别、年龄人员和各种环境及状况的伤害预防计划。
  (三)有预防项目:有提高高风险人员、高风险环境以及其他脆弱群体安全水平的预防项目和提高全体社区成员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的活动。
  (四)有伤害记录:有记录伤害发生频率及其原因的制度。
  (五)有评价方法:有评估安全促进项目、工作过程、变化效果的评价方法。
  (六)有稳定的财政支撑:政府应有稳定、适当的资金投入。
  (七)积极参与各级安全社区网络的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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