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22号 2009年11月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文物局 二00九年十一月)
为切实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根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条件
(一)历史上曾作为区域性政治经济中心,建城在明代或者明代以前,目前仍保存着丰富的地上、地下历史文化实物遗存或遗迹,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近代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对历史产生过重要影响;或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特色明显。
(二)城市(县城)传统布局结构、空间肌理尚存,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基本完整。历史城区(包括历史上的关厢地区)内至少有两处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符合认定标准的历史文化街区。
(三)在市(城)区或与市(城)区相连的近郊区有10处以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5处以上,且上述文物古迹对城市的性质、布局、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四)近年来城市、县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保护有必要的资金投入,对历史城区的文物古迹及其历史环境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遗存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条件
(一)建成历史在清代或清代以前,传统风貌与格局具有特色。镇区或村落内历史文化街区保存较完整;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且基本为原物,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文物古迹较为丰富,保存完好。历史延续较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特色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