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真调查摸底。各县(区)要以村为单位对林地、林木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对已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改制、落实经营主体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详细调查,对没有签订林地、林木经营合同的要依法补签,填写相应调查表;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要审查认定;对合同不规范的要依法予以完善;对未经合法程序获得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群众意见较大的,可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合同,调整利益分配办法,也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和办法解决。
5.制定改革方案。各县(区)、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层层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县(区)级改革方案要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根据经批准的县(区)改革方案制定本乡(镇)改革方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6.准备物资和技术资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大量的外业调查、内业整理和档案保存工作,各县(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准备好所需仪器设备、技术软件、地图表格、合同文本、登记台账、档案橱柜等物资和技术资料。
(二)勘界确权。
1.签订承包合同。经调查摸底尚未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法定程序制定承包方案,承包落实到户,与承包人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将《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2.实地勘界确权。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对承包人申请登记的无异议的林权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林种、树种、面积和四至界线等,逐块调查登记、勾绘成图,并将林权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进行调处。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充分发挥农村威望高、能力强、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的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户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县(区)之间的林权纠纷,各方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依法协商解决。纠纷不解决的不能确权发证。
(三)建档发证。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材料报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要求,核实登记、微机录入后报县(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权属改变的,可进行变更登记;对旧版的林权证书,要登记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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