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学习实践活动关于转发市林业局滨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局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粮丰林茂·北国江南”生态建设的意见》(滨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村基本政策长久稳定,实现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有利于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造林、营林和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总量有效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农村和谐安定的目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通过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努力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范围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先试点后展开。要及时化解影响农村发展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到以改革促发展,确保农村稳定和谐。要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不能打乱重来,不能重新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规范有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规范程序,依法操作,切实做到生态受保护、群众得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