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10部门关于奖励在国际全国全省重大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及输送体育人才有功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9〕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更加有效地激励运动员在国际、全国、全省重大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激励教练员为国家培养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开创我市体育工作新局面,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制定如下奖励意见:
一、对参加国际比赛创造优异成绩者的奖励
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以及残疾人参加上述相应比赛取得获奖名次者,均记二等功,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二、对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工人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创造优异成绩者的奖励
(一)在全国运动会获一至三名者记二等功,获得四至六名者记三等功;取得获奖名次者均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二)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工运会、全国农运会、全国残运会上获冠军者,记二等功,获二至三名者记三等功;取得获奖名次者均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三、对参加全省运动会、全省工人运动会、全省农民运动会、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创造优异成绩者的奖励
(一)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冠军者,或创造全省最高记录者,记二等功,获二至三名者记三等功;取得获奖名次者均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二)在全省工运会、全省农运会、全省残运会上获冠军者记三等功;取得获奖名次者均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四、关于对参加全国、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和少年运动会创造优异成绩者的奖励
获全国冠军或创造全国、全省纪录者,记三等功;取得获奖名次者,均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五、其他各类比赛取得的成绩,能在全省运动会上为滨州加牌加分的,按省运会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六、对教练员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