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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
  节能主管部门要积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逐步理顺与经贸、财政、建设、统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切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要把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今后每年2月份,要对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考核,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监测、统计体系。
  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和统计公布制度,重点针对建筑能耗和车辆油耗,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明确统计的范围、周期和要求,督促公共机构开展能源消费分户,加快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监测、统计体系。各公共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能耗计量统计工作,确保能耗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时间和要求规范报送。
  (六)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开展能源审计。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底前要制定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底前要制定完成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各公共机构要根据近三年能耗状况,确定本单位主要能源资源年度消耗定额,2009年11月30日前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公共机构要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对能耗高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审计,推动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
  (七)重点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公共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的标准。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试点示范基础上,稳步推进办公建筑空调、采暖等系统的节能改造,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或进行豪华装修。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八)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
  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积极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加快淘汰油耗高、排放超标的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要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加快清理超编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职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机构要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
  (九)继续开展公共机构节约型机关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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