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会议精神和《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
《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办法》将于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
《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统筹安排,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学习、宣传
《办法》和培训工作方案。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知识竞赛、征文、访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为
《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节能管理人员要系统学习
《办法》及机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具体内容,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联系实际、正确执行。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
《办法》,掌握节能知识,增强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力争年底前全部轮训一遍,全面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二)落实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机制。
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机制,是为加强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增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落实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而建立的一项制度,是推进节能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联络员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收集整理和传递本地区、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直各部门、县(区)公共机构都要尽快明确一名责任心强,适应节能工作要求的人员作为联络员,5月16日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