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门:发挥好牵头作用,抓好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调查摸底、技术指导、情况调度、建房数量认定等工作。
规划部门:切实抓好“三类”规划编制。
房管部门:负责确定房屋权属,依法进行房屋登记。
发改部门:负责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策支持。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安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助。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用地问题,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抓好农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工业、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农房建设。
教育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和改造。
监察部门:严格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行为。
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等特困家庭认定,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等特困家庭的住房救助,搞好农村敬老院和福利院扩建,发动社会捐助。
交通部门:负责继续抓好公路和客车“村村通”工作,并协助乡(镇、办)编制村庄道路规划,推进农村交通发展。
供电、通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外村庄改建为集中居住区的,要继续执行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有关政策,并负责搞好集中居住区外的电力、通信设施投资和建设。
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卫生部门:抓好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审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人民银行、银监局:积极引导辖区内银行机构为全市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四)强化监管力度。各县(区)、开发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经济条件制定本地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切实保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当事人、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完善的公示和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大可能地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严密审核和使用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对相关资金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农村住房建设,无论在城市规划区内,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外,都要按法定建设程序实施,认真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按照事权范围,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农房质量、安全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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