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农户,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三)信贷政策。
1.全力争取市外金融机构和积极引导鼓励市内各金融机构参与我市农村住房建设。
2.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时,市内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批流程,优先为其提供贷款。
3.对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农户可提供小额贷款。
4.具备条件的县(区)政府,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四)产权政策。
对农村住房,由县级政府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进行权属确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要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住房。
五、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已成立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市建设、规划、房管、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经贸、教育、监察、民政、交通、供电、通信、农业、水利、卫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明确各级责任。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各乡(镇、办)抓落实。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有关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定期督查调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年终检查考核;坚持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每年底检查考核。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达到施工条件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三)部门分工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