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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2.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3.按国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20%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4.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5.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6.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自立项目乱收费。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
  7.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工投劳,无偿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用地政策。
  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1.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2.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适当拿出部分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并比照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要积极利用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合理安排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对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4.对集中连片进行村庄建设改造的,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现土地整理与农房建设有机融合。
  5.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6.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村住房,其建设用地可划拨供应,此类农村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方式连片开发的农村住房,其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此类农村住房按商品住房管理。
  7.对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没有宅基地的农户,由县、乡两级政府统筹协调,为其解决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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