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村庄要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搞好建筑设计,逐步建设改造成为城镇社区,吸纳周边村庄农户入住。国家重点镇、省市级中心镇和经济强镇要率先建成城镇社区。
3.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要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集中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吸纳拟撤并村庄的农户,拓展发展空间。
4.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保留的基层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开展农房建设,同步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空心村要通过实施旧村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土地。
5.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搬迁合并的弱小村、偏远村一律停批宅基地,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引导农户到小城镇和中心村购房、建房,或按规划实施整村搬迁。对50户以下的村庄要先行迁建,对交通条件差、不宜居住的村庄要尽快实施整村搬迁。
(三)采取多种途径改造危房。区分轻重缓急,采取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实施,从住房最困难、住房需求迫切的群众入手,优先安置无房户和整体危房户,重点扶助农村低收入危房户特别是优抚对象、农村低保户和残疾人危房户。
1.对鳏寡孤独人员,可通过新建和扩建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方法进行安置。对残疾人家庭可通过助残资金扶持、个人适当筹资等渠道,解决危房改造资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要于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
2.对结构尚好的危房,可采取工程方法修缮加固或更换部分构件,确保居住安全。
3.对规划保留村庄中因年久失修、残损破旧而无法采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可由政府或村集体投资,帮助农户拆除旧房,在原宅基地重建或择址新建,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原房主愿意自行拆除并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补助。鼓励村民到中心城区、小城镇和经济强村购买、新建住房。
4.有闲置房屋的镇、村集体,可将其闲置房屋用于安置危房住户。
5.整体改造或迁建的村庄,应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配套建设部分周转房或老年公寓,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五保家庭住房问题。对购房、建房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可由政府或村集体给予一定扶助。
6.将城中村、城边村的困难群众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
四、政策扶持
(一)资金政策。
1.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即可对新建住房农户进行直接补助,又可对项目开发单位和自建房农户给予贷款贴息。市财政从2009年开始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县(区)给予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