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章 罚则 第
四十三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
三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非法占用频率的;
(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三)无线电台(站)违反规定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号或者擅自变更核定的技术参数的;
(四)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的;
(五)擅自转让、出租频率,变相出租频率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研制、生产或者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七)销售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生产、销售、设置或者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非法占用频率的,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给予没收设备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二)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的,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三)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电台执照的,给于警告的处罚。
(四)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更新手续的,给予警告的处罚。
(五)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的处罚。
(六)违反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编制、使用电台呼号,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的处罚。
(七)违反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转借、涂改、伪造电台执照的,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