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滨政办发〔2009〕39号)精神,推进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时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伤亡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安排和主要措施
(一)试点范围。全市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开展试点。
(二)试点时间。试点工作从2009年6月开始。
(三)保险责任。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给予保险赔偿,即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有关规定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