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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确保城乡低保居民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市政府确定,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有利于完善价格调整在利益分配、利益补偿方面的调节作用,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联动机制顺利实施。
  二、实施联动机制的具体内容
  (一)保障对象。全市所有纳入统计的城镇低保户。
  (二)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负责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启动条件和标准。
  1.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年度为周期,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年度同比涨幅超过5%时,启动联动机制,联动低保标准与年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幅增长。具体标准为:挂钩联动低保标准=现行低保标准×年度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2.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对因价格改革引发的基本消费品价格大幅上涨和突发性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可采取向低保群众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办法。
  (四)资金保障。启动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价格调节基金账户中列支;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或价格调节基金不足的,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物价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政策制定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负责做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等基础工作,并及时向物价部门提供具体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筹措和补贴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物价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研究拟定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重大政策措施;依据低收入价格指数上涨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启动联动机制的建议;协调解决落实联动机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地落实联动机制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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