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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2.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
  3.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及技术报告;
  4.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及各类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局在审查承担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组织进行鉴定和验收;项目验收结论由省局认定并批准成果登记。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研究内容和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没有特殊原因,项目未通过最终验收的,或项目实施过程中被撤销或解除任务书(合同)的,省局将视情节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拨付的经费,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1-2年承担省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是指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主要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新方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二十八条 遵照国家有关科技政策,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尽快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等方式,积极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应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除保证国家利益和安全为目的外,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遵循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协作)单位在任务书(合同)中事先明确的约定办理。省局可根据需要保留优先使用和开发的权力。
  第三十条 省局对各类科技成果应定期或按需向社会公布(需要保密的除外)。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暂不对外公布和发表。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成果鉴定验收的项目,省局将开展优秀成果的评比,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同时根据国家、部委、省科技奖励办法,由承担单位申请,经省局初审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江西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科技兴检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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