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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承担的项目。几个单位共同参加的,由项目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计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以维护全省质监系统项目计划的严肃性。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须填报《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省局,对弄虚作假或不按时报送或遇有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造成项目完成时间延误甚至无法进行下去的,省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暂缓安排项目补助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的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承担单位或主要承担人等确需进行调整(或撤消)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省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书(合同)的科研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撤销,省局有权撤消或解除任务书(合同):
  (一)经论证,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发生重大偏差,达不到预期研究目标、又难以进行调整的;
  (二)项目的研究内容在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或任务书(合同)确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继续研究已无实际价值的;
  (三)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执行的;
  (四)项目配套经费、自筹资金、依托项目和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五)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六)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七)合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项目研究的。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省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成果或效果、管理的经验以及经费的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必须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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